交易细则
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交易细则—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业务正常进行,规范交易行为,根据《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订单交易规则2011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心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平台,交易商应遵守中心相关规则,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应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交易。参与中心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交易的交易商须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有关规定与《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不一致时,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简称“买钢乐商城”) 是指在中心规定的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发布供货信息和订立合同要约,一旦订立合同要约被对方交易商承诺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系统,通过买钢乐商城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五条“保证金” 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挂单或选货时,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标准向中心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有价证券、注册仓单等作为履约担保。
第六条买钢乐商城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买钢乐商城交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报价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最后选货日”:订单订货系统中某电子交易合同最后可以用于买钢乐商城系统中持仓选货的日期,为该合同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
第八条“最后挂单日”: 订单订货系统中某电子交易合同最后可以用于买钢乐商城系统中持仓挂单的日期,为该合同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
第九条“交收月合同”: 订单订货系统中某电子交易合同进入交收月的合同。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选货日,买钢乐商城系统提取当月交收月合同作为选货或挂单的合同,最后选货日下一交易日至交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买钢乐商城系统提取次月交收月合同作为选货或挂单的合同。
第十条“参考基价”:是指交易商在买钢乐商城中以“订货价”挂单商品时系统自动提取的价格, 买钢乐商城大厅中显示的参考基价提取的是交收月合同卖一价,如果没有卖一价,则参考基价为交收月合同最新价,如果没有最新价,则参考基价为交收月合同前一天的结算价。
第十一条“订货价”:是指在买钢乐商城系统选货大厅中显示的“订货价”,该单价为参考基价与卖方交易商设定的升贴水之和。
第十二条“商城价”:即为一口价。
第十三条“买钢乐商城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的交货结算价,以“订货价”方式成交的合同交收价为合同成交当日交收月合同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以“商城价”方式成交的合同交收价为商城价即一口价。
第三章交易
第十四条买钢乐商城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交易时间按照中心公告执行),交易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以中心电子订货系统时间为准。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及时在中心网站公布。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买方支付货款及提货/过户时间、卖方提交货物及质保书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第十五条在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开展买钢乐商城交易,中心可指定参与买钢乐商城交易的产品种类、品牌、材质、规格、交货地、交货时间等;交易商可向中心申请增加买钢乐商城交易商品,经中心认定后,可参与买钢乐商城的挂单交易和交收。
第十六条交易商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报价、发布要约挂单,交易商对要约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买钢乐商城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电子订货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应约方应约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性质、信用等情况,设定或者调整交易商的保证金标准和形式。
第十九条中心向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手续费,中心可根据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条交易程序
(一)、卖方要约
卖方交易商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买钢乐商城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厚度、参考厚度、产地、毛切边、黑白皮、挂单有效期、计量方法、交收仓库、升贴水、挂单量、备注等,卖方交易商提交的备注信息属于挂单信息的附属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卖方挂单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交易商有交收月卖出订立合同;
(2)、交易商在买钢乐商城中有足额的资金作为挂单的保证金。
卖方交易商选择两挂单方式中任意一种方式挂单,其提交的销售商品挂单指令成交时,订货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卖出订立合同或相应的交收履约保证金。当日未成交挂单指令有效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单有效期到期。
卖方交易商在买钢乐商城中挂盘即视为其同意委托中心在买钢乐商城中将其所拥有的商品信息予以发布,供买方交易商查询和购买。
(二)、买方承诺应约
买方交易商可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查询卖方的要约指令,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要约,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选货确认后,成为合法有效的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承诺应约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买入“订货价”货物时,交易商须有交收月买入订立合同;
(2)、买入“商城价”货物时,交易商须在买钢乐商城中有足额的资金作为应约保证,保证金按照货物金额10%进行计算,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买方交易商选择任意一种方式应约,其输入的应约指令成交时,订货系统将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三)、成交原则
买方交易商承诺应约后,买钢乐商城订货系统对应约和要约自动成交,买钢乐商城订货系统中的商品升贴水由卖方交易商自行设定。
卖方挂单销售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交易商经买钢乐商城以“订货价”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最终须通过买入或卖出订立合同进行交收结算;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的要约和应约经买钢乐商城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商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交易商以“订货价”方式的要约合同经买钢乐商城系统成交后,与其匹配订货量按照买钢乐商城系统选货量的四舍五入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买方交易商通过买钢乐商城系统选货须在最后选货日前完成,卖方交易商通过持仓挂单时需在最后挂货日前完成。
第四章结算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转入中心的资金体现在订单订货系统中,交易商在买钢乐商城系统办理划拨资金的方式有:
现货转订单 :将买钢乐商城系统中的资金转入订单订货系统中
订单转现货:将订单订货系统中的资金转入买钢乐商城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中心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对中心负有债务没有清偿的;
(四)、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
(一)、选货、挂单保证金计算公式:
(1)以“商城价”方式挂单的保证金
买方选货保证金(元)= 货物金额 x 选货保证金比例
卖方挂单保证金(元)= 商城价x 挂单量 x 挂单保证金比例
(2)以“订货价”方式挂单的保证金
买方选货保证金(元)= 货物金额 x 选货保证金比例
卖方挂单保证金(元)= 挂货当日交收月合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x 挂单量 x 挂单保证金比例
(二)、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
(1)、以商城价方式成交合同的货款计算:
交收买方应付的货款(元)= 商城价x合同重量
交收卖方应收的货款(元)= 商城价 x合同重量
(2)以订货价方式成交合同的货款计算
买钢乐商城系统中以“订货价”方式成交的货物金额按照商城交收价进行计算,同时产生交收补偿金。
交收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在下式中,计算结果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额)
商城交收价(元)= 商城合同成交当日的交收月合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买方取得的交收补偿金额(元)=(商城交收价-买入持仓价)* 持仓量/1.13
卖方取得的交收补偿金额(元)=(卖出持仓价-商城交收价)* 持仓量/1.13
买方货款计算公式 :交收买方应付的货款(元)=(商城交收价+升贴水)x 合同重量
卖方货款计算公式 :交收卖方应收的货款(元)=(商城交收价+升贴水)x 合同重量
(三)、商城交收手续费:
商城交收手续费:买卖双方交收手续费 = 合同重量* 单位手续费
第五章交收
第二十七条交收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须在买钢乐商城签订合同时向中心支付全额货款的10%作为首付货款,同时须在签订合同下一交易日闭市之前(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中心,全额货款支付给中心后买方交易商可在中心买钢乐商城系统中打印提单。交易商签订合同下一交易日闭市之前未将全额货款支付中心,中心将按照差额货款向交易商每日收取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中心有权从交易商名下所有的账户资金中进行扣除;交易商未在订货系统签订合同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全额货款交付中心,则按交收违约处理(违约处理详见第三十三条),且之前收取的滞纳金中心不予退还。
(二)、卖方交易商应在买钢乐商城系统签订合同当日17:00之前将产品的质量保证书上传至买钢乐商城系统“卖出合同”中相对应的合同,延时提交的需在获取质保书后及时上传至买钢乐商城系统中;
(三)、买钢乐商城系统合同签订后,卖方交易商应在交货日期当日17:00之前将交收商品存放于要约中指定仓库:
(四)、买方交易商在打印提单之前须向买钢乐商城系统提供办理货权转移所需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等;
(五)、 买方交易商需在买钢乐商城系统签订合同后的2个交易日内验收商品无误后办理提货或过户,如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或过户,则视同买方验收商品无误,同时卖方交易商须在合同签订后的第3个交易日,将该批商品的货权转移至中心名下,中心有权将该货物移库,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最终由买方交易商承担;买方交易商在订货系统签订合同后的2个交易日后申请提货或过户的,需向中心支付按全额货款每日千分之二的管理费,中心有权在不通知交易商的情况下从交易商名下所有的账户资金中进行扣除。
(六)、买方交易商办理提货、过户或卖方将货权转移至中心名下,中心向卖方划付80%的首付货款,余款待买方对商品质量、数量等无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
(七)、买方交易商须在提货或过户之前核实外包装及标签信息,出库后则视为对外包装和标签信息无异议,同时买方交易商须在订货系统签订合同后5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视买方无异议,中心按已签发的《提货单》上的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八)、买方货验收后,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中心,中心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需在货验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开票,并构成违约;
(九)、买方交易商货物在过户或提货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过户费或出库费,及过户或提货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十)、交易商通过中心“买钢乐商城系统”、“订单订货系统”购买的货物不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交易商对货物有异议时按照中心的《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交易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交收质量管理
(一)、卖方交易商必须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数量负责,保证其交付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由卖方交易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心对卖方交易商的商品质量数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买方交易商对其买入的商品质量负有验收责任
1、 买方交易商对商品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5个交易日,即买方交易商须在订货系统签订合同后5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或未在买钢乐商城系统中提出异议,中心视买方无异议,中心将剩余货款划付给卖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超出5个交易日期限提出异议的,卖方交易商仍有义务配合处理。
2、 买方交易商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买方交易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买钢乐商城系统向中心提交异议,同时买方须提请中心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构成卖方交易商的质量违约,相关责任及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差旅费、质检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交易商通过买钢乐商城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其他交易商形成买卖或其它合同关系的,因买钢乐商城仅提供信息媒介服务,不成为买卖或其它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不承担合同一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中心会合理地尽力协助处理善后事宜,中心对“买钢乐商城”平台买卖双方成交合同的商品,因商品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质量标准、厚度、参考厚度、产地、毛切边、交收仓库、成交重量等所产生的异议和法律纠纷,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交易商之间因买钢乐商城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或违约的,交易商之间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可申请由中心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接受中心判定并按判定结果执行,交易商仍有异议应向中心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对方交易商。
第六章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中心《买钢乐商城现货交收系统交易细则》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中心不承担任何因违约方违约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一)、 截止合同规定的时间,买方未能将全额货款汇入中心指定账户;
(二)、 截止合同规定的时间,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
(三)、卖方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其在中心买钢乐商城订货系统中挂单商品的信息;
(四)、卖方所交付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卖方有欺诈行为,如更改材质、厂家等行为;
(五)、 本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收违约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交易商出现第三十二条中(一)、(二)款行为时,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最高不超过货物金额10%的违约金,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二)、交易商出现第三十二条中(三)、(四)、(五))款行为及上述章节中提及的其他违约行为时,中心有权暂扣交易商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摊位号中的资金,并根据交易商双方达成的协议或中心的判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相应的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
(三)、本中心在交收过程中收取的交收手续费相关费用,不因违约而退还。
第七章自备库
第三十四条经中心批准,信誉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具有一定仓储能力,并在买钢乐商城系统中的持续挂盘量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商可以在自备库中交收商品。由交易商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自备库进行商品的实物交收
第三十五条自备库的商品挂单量以中心批准的允许挂单商品总量来确定,中心根据交易商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单总量,并有权调整交易商自备库的商品挂单总量。
第三十六条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自备库的规模大小,对该交易商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心制定。
第三十七条有自备库的交易商发生违约或被批评投诉经事实认定的,中心有权取消其自备库。
第八章信誉评价
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参与买钢乐商城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信誉至上,善意履行已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恶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十九条中心设立交易商信誉评价机制,对交易商在买钢乐商城系统中的交易行为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积分统计,并在买钢乐商城系统中显示交易商的信誉等级。
第四十条信誉等级积分的统计按照交易商的交易商资历、挂单量、成交量、自备库规模、合同履约率、违约次数、违约金额和对方评价等有关因素综合统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在中心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信誉等级采取调整交易商的保证金比例、选货费、货款首付支付比例等措施,并有权限制或取消违约、违规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心。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及调整的细则均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9日起实施。
江苏买钢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